如何防范打击骗保贪占?新版社保基金监督办法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严厉打击针对基金的违法行为,人社部近日发布新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将于3月18日起施行。

如何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诈骗、保险诈骗、挪用公款?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权威部门和专家。

细化违法情形 明确法律责任

中国原来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经实行了20多年了。据人社部介绍,考虑到原办法与当前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地方社保基金行政监管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重新制定了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中国的养老保险已经覆盖了超过10亿人,比10年前增加了一倍多;养老、失业、工伤基金年收支超过13万亿元,比10年前增长了3倍。

“基金规模的快速增长和业务链条的大幅延伸,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出台新的措施是及时和必要的。”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办法通过对原规定的整合和细化,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医院、保险公司等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主体对社保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逐项细化了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的欺诈、骗保案件。

“什么行为属于诈骗和保险欺诈,什么行为属于渎职,之前没有具体界定,社会保险法中也只有少量原则性的描述。”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各种情况明确后,将更具可操作性,提高打击效果,扎紧制度的笼子,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细化了违法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不仅是为了预防和打击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骗保行为,也是为了预防和打击社保机构和行使审批职责的部门实施的挪用、危害资金的职务犯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局局长唐晓理说。

拓宽监督对象和范围 全环节监督防止“跑冒滴漏”

“与旧版办法相比,新版办法的一大进步是拓宽了监管对象和范围。从单纯侧重于社保基金的基金账户监管,到将所有与基金安全密切相关的环节都纳入监管,包括前端的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保障更全面。”褚福灵说。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经过多年整治,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控监管更加严格,传统的直接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案件大幅减少。但是,仍有少数地区对监管不够重视,监管效能不强。此外,社保基金管理宽松软、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骗取、挪用社保基金案件时有发生,包括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等。

褚福灵表示,社保基金业务链条长,风险点多。从政策制定、业务办理、信息管理到基金收支,每个环节都可能导致社保基金流失,必须进一步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为了及时了解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管理风险,发现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第三方机构检查、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等方式,以加强监管力度

“一旦发现线索,可以迅速查处;一旦有违法行为,必须严惩。”郑秉文说,如果这些措施落实得好,可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和危害。

构建监督体系 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按照规定,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社保基数。

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确保监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落空。

办法明确了人社部门内部相关机构的协同义务及与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等外部门的协同配合要求,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案件往往发生在基层地区,而这些地方受编制所限,人员缺乏,监督力量不足,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设置社保基金的监督机构,有的地方设置了社保监督委员会,但监督效果也不理想。”褚福灵说。

专家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理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推动监督规范化,对侵害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现在社保已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就更需要跨部门的合作,在‘收’方面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在‘支’方面严格把控、加强检查。”郑秉文说,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比较多,社保基金使用发放主要在地方,要加大力度防范地方不作为、乱作为。

褚福灵认为,现在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还不够,还应该有更高层次的立法,比如出台社保基金监管条例等。

汤晓莉介绍,下一步,人社部在指导各地抓好办法落实、强化监督查处的同时,还将开展全险种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推进建章立制,研究出台社保基金监督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体系。

发布时间:2022-02-26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