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记者刘)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品,且涉案药品主要用于孕妇、儿童或者危重患者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还包括生产、销售、供应假劣药品,涉案药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吸毒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品。
司法解释还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妨害药品管理罪的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重点惩治了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药品而销售,所涉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可以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经依法鉴定为假药、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较重的犯罪。
针对当前利用医保骗购药品倒卖牟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欺诈的组织者、职业保险欺诈者和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保基金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是医保诈骗所购药品而非法购销,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论处;教唆、教唆、指使他人利用医保骗购药品,进而非法购销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据悉,高亮将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不断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2-03-08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