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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健康时报记者李欣
编辑|吴世南
只有床位数在300张以上,且“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床位数,提前领取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月费标准的12倍时,方可实行会员制度...近日,江西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提前还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严格规范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和提前还款。新规将于2021年5月23日生效,有效期为2年。

去年4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发布报警通知:中华情高级公寓法定代表人张国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图片来自郝伟养老集团微信公众号
实现会员制有四个条件七个限制
《指导意见》明确,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自建或自有设施;床位300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这四个条件已经投入运行。
在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实行会员制(1)的养老机构可以不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入住或给予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对老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诱导。缴纳会费;(二)提前收取的单笔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费标准的12倍;(3)“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机构内实际可用床位总数;(4)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抵质押品扣除银行贷款后的估值;(五)收取的会员费仅用于弥补机构设施建设和主营业务的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和其他借款用途;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相关养老机构;(6)“会员卡”为实名制,只准本人使用;(七)应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警示函、收费证明,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款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指导意见》强调,公共建设、私人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能实行会员制。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提前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收取的会员费必须缴入存管账户,并与民政部门和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标准,专家建议理性对待
去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生效,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各项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然而,对于是否收取私人养老机构的养老保证金和会员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报道,在2019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在“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一节中,提出“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养老机构出售预付费‘会员卡’等营销形式,按照包容和审慎监管的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并采用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
虽然在国家政策层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但早在2018年,一些地方法规就已经对此进行了探索。如2018年11月启动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规定“除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行会员制。会员费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经营者抵押物的估值。会费不允许投资风险行业。”
江西省发布的《指导意见》更为详细和完善。明确规定会员制养老机构应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存管账户,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和存款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和协议终止。
去年11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副院长高云霞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应该理性对待私营养老机构收取存款的问题。目前,收取存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助于民营养老机构应对突发情况。对于民间养老机构收取高额存款,核心问题是加强监管,提醒老年人规避非法集资风险。

发布时间:2021-05-17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