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网购食品有问题 电商平台须担责

【/h/】北京12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焦)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承担责任,保障网购食品安全;“黑作坊”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最高司法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介绍,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自营方式销售的食品未标注标识,或者自营方式实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食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h/】此外,《解释》第三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在平台上登记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并依法审核许可,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停止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的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h/】消费者未能食用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根据《解释》,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伤害为前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得以“对消费者没有人身伤害”为由支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

【/h/】该解释规定,所有食品必须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生产经营未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中,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往往形成一站式的生产、供销,生产者需要依靠场地、设备、工艺、原料、销售渠道、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制造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敏介绍,为了切断“黑作坊”的食品生产经营链条,《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

“解释”依法惩处恶意和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仍销售的,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五种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已过但仍在销售;未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不依法履行进货检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或者改变食品生产日期和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火车和飞机上提供给乘客的食物问题谁负责?《解释》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样明确的是,无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都应确保所提供食品的安全,不应以“食品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20-12-10 20:06